关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先后下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管1.4”)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2025版)(以下简称“FAL统计制度”),以便对外管各监管报送模块进行调整,旨在提升跨境业务数据监管的精准性和规范性,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此次发文的主要内容。

“外管1.4”主要是对FAL、ACC、BOP、CFA、COT、CWD以及SAC等7个模块的采集内容进行了整体升级,包括数据采集范围、字段说明以及相应接口信息的调整等。“FAL统计制度”则主要是针对FAL制度上的调整,包括申报主体、业务范围、业务定义等,部分内容与“外管1.4”重合。经分析各个模块的调整情况如下表所示:

关于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4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基于上述表格中的统计可以看出,本次外管各个模块FAL变动较大,其他模块调整内容较少,因此今天我们主要介绍一下FAL的变动内容。

随着国际贸易形式复杂化(如离岸贸易、转口贸易占比上升)和跨境服务交易规模扩大,FAL原有报表难以覆盖部分细分场景。因此,本次发文对FAL模块进行较大内容的调整,包括新增报表、拆分报表、调整报表范围、新增字段以及调整校验规则等。

1. 新增报表

本次发文将原E01表拆分为 E01-1(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和 E01-2(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新增 E01-3(国际贸易成交条件调查表)、E01-4(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5(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强化贸易信贷和商品分类统计。

新增E03-1(境内承运人国际运输收入)、E03-2(境内承运人国际运输支出)、E03-3(外资承运人国际运输服务)、E03-4(油气类进口运费),细化国际运输业务统计。

整合原E01表中“服务、雇员报酬、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数据,独立为E04表。

新增E09(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统计通过境内交易所集中开展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统计。

对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报送范围仍限于E01-1、E01-2和E04表,其他E系列报表由特定主体(如集约申报机构、跨境交易所等)负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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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范围调整

本次发文完善了D01、D04、D08、D09、H01等表的数据报送范围。其中,D01表在填报申报主体持有的外币现钞的基础上,新增央行数字货币的统计;D04、D08明确不包含货物贸易应收/预付款、应付/预收款,该部分内容纳入E01-1和E01-2表中统计;D09表统计范围扩大,有原来的贷款和应收款的减值准备调整为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H01表新增非居民向申报主体购买的境内理财产品的信息统计。

3. 字段修订

随着跨境交易主体类型多样化(如SPV架构、跨境股权激励计划等),FAL原有采集字段可能无法精准识别风险承担方和交易实质。因此本次发文对各类业务采集的字段信息进行了修订,提升数据颗粒度。

(1) 新增字段

本次发文在Z01表中新增“申报主体类别”,以便区分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等类型。在H01表新增“QFII/RQFII许可证号”等字段,强化非居民托管业务监管。在B02/D01/D02/H02表中新增“风险转往国家/地区”和“风险转往部门”,完善风险最终承担方的信息。在D09表中新增采集提取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的对手方国家/地区的相关信息。

(2) 调整字段说明

本次发文调整字段说明100多处,涉及Z表、A表、H表、D表、B表等,如完善Z01表中A0108所在地的字段说明,明确填写代码层级、A01和A02表中针对A0126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A0215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关于投资者控股标准的判断由持股是否超过50%调整为表决权是否超过50%等,调整后对字段的采集要求更加精细、明确。

4. 校验规则优化

考虑到FAL原有校验规则存在逻辑冗余(如部分字段必填性不清晰等),且未覆盖新型交易工具或业务类型。因此,本次发文调整了个别字段的填写规则,如完善Z01表关于经济类型的填写要求、细化H02表投资品种类型与投资工具类型的对应关系等,以便更好的提升报送数据的质量。

5. 报送要求调整

(1) 调整报送主体

本次发文将非金融类申报主体划分为综合调查主体和专项调查主体及其他指定主体,其中专项调查主体包括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其他指定主体包括个人和机构,如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等,较之前进行了较为细化的分类,便于各专项业务报文的分类报送。申报主体类别的划分由外汇局根据申报主体业务类型和规模指定。

(2) 调整报送频率

原有FAL均为月报表,本次调整后部分报表为季度(包括E03-3)或年度报表(包括E01-3和E01-4),且金融机构应于月后10 日内,综合调查主体、专项调查主体及其他指定主体应于月后15日内报送

整体来看,本次的调整主要集中在FAL模块,其他模块的变动相对较少,各金融机构要重点关注新增报表、拆分报表以及业务口径调整的内容,梳理当前的业务口径,分析调整内容后续升级、系统改造的难易程度,尽早做好应对方案。虽然本次采集规范还是征求意见稿,但根据历史经验,监管后续正式稿下发后留给各金融机构的时间可能较为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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